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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共计:247 条
【行政处罚】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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