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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
共计:247 条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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