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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生态环境局
-全部)
共计:285 条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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