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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共计:328 条
【行政处罚】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兽医执业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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