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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共计:328 条
【行政处罚】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为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为疫区内易感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为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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