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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生态环境局
-全部)
共计:285 条
【行政处罚】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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