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全部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其他职权
局委
镇(街道)
开发区
● 市委办公室(外事)
● 市委办公室(档案)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教育体育局
● 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 财政金融局
● 审计局
● 公安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态环境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水利局
● 林业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医疗保障局
● 新闻出版电影局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残疾人联合会
权责清单(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共计:397 条
【行政处罚】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粉尘涉爆企业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处罚
首页
上一页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尾页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