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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
共计:669 条
【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11个镇辖区除外)
【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城市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距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攀爬古树名木、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枝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未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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