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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共计:397 条
【行政处罚】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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