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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共计:328 条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拒绝接受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实验室人员出现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报告或者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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