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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生态环境局
-全部)
共计:285 条
【行政处罚】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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