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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水利局
-行政处罚)
共计:66 条
【行政处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禁采期开采和未经批准在限采区开采地下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在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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