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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林业局
-全部)
共计:128 条
【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的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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