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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共计:395 条
【行政处罚】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煤矿外)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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