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720005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十八)条 负责示范区除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内设机构第 (二十四)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督促整改 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处置 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对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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