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310006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三)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检验检测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七)项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设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持续监督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依法进行行政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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