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10019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未达到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的处理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三)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2006年5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质量保证条件: (一)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 (二)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记入其质量档案;对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可以予以公告。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调查取证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审查 未达到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进行监督确认。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告知 作出决定前,当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决定 作出处置决定。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送达 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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