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310016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四)项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示范区认证认可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八)项认证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区域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一)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分包合约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认证证书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式样与备案证书式样不符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特殊时节或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认证监督管理科
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对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 认证监督管理科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认证监督管理科
持续监督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认证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认证活动不依法进行定期审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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