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730004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特殊标志侵权的行政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内设机构:第(二十七)项 知识产权保护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公布,1996年7月13日施行)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知识产权保护科、分局、支队、各所
情况处置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科、分局、支队、各所
信息公开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知识产权保护科、分局、支队、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特殊标志侵权不依法行政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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