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20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子项名称 1.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证;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四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发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农业经济管理站
审 查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农业经济管理站
决 定 3.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上报济源市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农业经济管理站
送 达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农业经济管理站
事后监管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政策与改革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经济管理站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农经站,电话:0391-669033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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