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200001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十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98令)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建立繁育基地应符合检疫要求,并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审查 2.材料审查;并对基地环境、生产规程、种植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等进行审查。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决定 3.将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告知理由。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送达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事后监管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种植业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济源市植保植检站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2.违反规定,重复检疫或重复收费的;
 3.不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4.发现疫情不及时报告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追责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2.《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3.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植保植检站,电话:0391-66189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