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310001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负责示范区除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除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店、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以外的药品检查和处罚工作。内设机构 第(四)项执法稽查科,第(三十二)项科技和财务科(审计科)。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8年12月29日进行第三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进行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第一款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依法受理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事项。 执法稽查科
核 查 对违法行为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查处。 执法稽查科
决 定 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证不属实的,书面告知不予奖励的理由。 执法稽查科
告 知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励金。 执法稽查科
奖励金
发放
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等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 科技和财务科(审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执法稽查科;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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