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310002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政府标准化项目奖励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二)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标准化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六)项标准化科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 “各级政府要建立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以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重点项目予以资助。”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发文公布上年度市标准化奖励项目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接收申报单位递交材料。 标准化科
审查 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济源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项目名单,报市财政局核查,确定拟奖励单位和项目名单。(对未进入拟奖名单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标准化科
决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上年度的获奖名单,并以政府文件形式批准下发。
标准化科
事后监管 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标准化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给予奖励;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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