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7200001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八)条 负责示范区除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除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店、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以外的药品检查和处罚工作。内设机构 第(三十)项行政审批服务科,第(二十四)项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决 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决定的。
追责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电话:6835862;市民之家C区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电话:0391-683536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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