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200020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子项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场变更(法人、名称)审查。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一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审 查 2.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3.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部门;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 4.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追责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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