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
事项编码 00CJ310001  职权类别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二)条 负责示范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内设机构 第(五)项 登记注册科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实。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登记注册科
审 理 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登记注册科
裁 决 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登记注册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裁决;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C区一楼商事登记窗口,电话:0391-663342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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