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70312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相关手续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2020﹞17号 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二)项、第(三)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受案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使用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06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y.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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