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70298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在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子项名称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2020﹞17号 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二)项、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受案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06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y.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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