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41CF170275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2020﹞17号第二条、主要任务第(二)项、第(三)项
设定依据 【地方法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79号公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受案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调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审查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告知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决定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济源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审核查验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06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y.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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