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
事项编码 41ZS170219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法律】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 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
2.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城市建设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22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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