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70216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2.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公用局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行政审批大厅。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公用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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