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70213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结算
子项名称 维修资金面积误差结算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9%。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办理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0391-661350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XXX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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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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