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70196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在办公场所标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52872;
2.网上投诉:济源之窗(http://jy.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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