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70139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0391-661350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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