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240004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优抚和褒扬科
审 查 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优抚和褒扬科
决 定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依程序上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优抚和褒扬科
发 证 对审批通过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优抚和褒扬科
事后监管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优抚和褒扬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优抚和褒扬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电话:0391-66831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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