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00JF240008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优抚和褒扬科
审 查 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优抚和褒扬科
决 定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依程序上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优抚和褒扬科
送 达 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 优抚和褒扬科
事后监管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优抚和褒扬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优抚和褒扬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和褒扬科,电话:0391-66831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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