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230009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措施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报告 1.报告责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调查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执行 4.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12.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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