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水利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41QZ190010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水利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水文条例》(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要工程建设需要而修建的工程设施,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公 告 公告需要强制拆除的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的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工程设施,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水政监察支队
决 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载明强制拆除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执 行 强制拆除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强制拆除;当事人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水政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检查拆除违法工程情况。 水政监察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电话:0391-66577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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