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水利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41CF190045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水利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7月1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水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水政监察支队
调 查 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提出书面调查报告。 水政监察支队、河长制工作科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告 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听证、陈述、辩解)。 水政监察支队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水文水资源与法规科
送 达 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应当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政监察支队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政监察支队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水政监察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2.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3.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4.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5.不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电话:0391-66577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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