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新闻出版电影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90006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新闻出版电影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经营场所情况;(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综合服务窗口
审 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送 达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事后监管 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科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核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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