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50010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四项、第十三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 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所有者权益科
决 定 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批复决定;不予批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所有者权益科
送 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所有者权益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