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41QR150004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验线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九项、第十三项
设定依据 【地方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4.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电话:0391-6833828;683381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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