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50011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十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根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第三十条第一款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耕地保护科
处 置 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耕地保护科
移 送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保护科
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耕地保护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科,电话:0391-66132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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