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
事项编码 00QR150001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包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款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的登记机构办理。【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不动产登记中心
审 查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中心
决 定 作出申请事项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中心
送 达 通过确认的,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后监管 对获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个人,进行土地权利现状监管,对不动产权利发生改变或有争议的及时作出相关决定。 不动产登记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的,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391-661255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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