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50008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地质遗迹保护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责任 对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巡回检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取证认定 矿产资源保护科
处置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矿产资源保护科
移送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保护科
事后监管责任 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矿产资源保护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勘查科地质勘查科,电话:0391-661255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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