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收)
事项编码 00ZS150009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 不动产产权登记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告知征收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动产登记中心
审 核 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征收金额; 不动产登记中心
决 定 做出审核决定,确定应征数额,制发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后监管责任 督促申请人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费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不动产登记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391-661255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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