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收)
事项编码 00ZS150003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根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地方法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数量或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后供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村庄和集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审核 依据《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对用地报件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按照征收标准,计算征收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纳耕地开垦费费用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出具耕地开垦费征收通知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征收 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事后监管责任 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交纳土地复垦费,对未交纳费用的义务人暂停采矿权年检或土地报件审批。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行政征收的未征收;
2、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土地资源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征缴资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0391-661338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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