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ZS23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征收 | ||
事项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十一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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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管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涉嫌违法生育的,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予以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调查 | 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调查文书,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告知 |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决定 | 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征收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送达 |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征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程序对违法多生育人员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 2、调查取证未做到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 4、擅自提高和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5、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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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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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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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