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120001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科
审核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律师工作科
决定 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律师工作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律师工作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管理职责;
2.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3.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追责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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