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20036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律师工作科
调 查 对于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律师工作科
审 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工作科
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律师工作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律师工作科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律师工作科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工作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追责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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